《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确保现有水库安然无恙”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决策和国务院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部署的要求。二是从法治层面解决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水库安全责任难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三是把新时代水库安全管理新理念新要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巩固提升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更好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发挥综合效益。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库,纳入军事设施管理的水库有特殊要求的,作除外规定。统筹大坝和库区管理,明确水库由大坝和库区组成,补充库区安全管理依据,将规范对象从大坝扩展到大坝和库区,有效弥补了库区安全管理的法律空白。
三、管理原则
水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框架图
(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除各级政府部门管辖的水库外,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水库主管单位。《办法》规定了水库主管单位的确定原则和库区管理体制,健全了政府、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的三级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其具体职责,并提出大坝安全责任人担任规定及职责。
(二)夯实运行安全保障
根据水库功能性质,《办法》分类提出水库运管经费落实要求,明确经营性、公益性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水库的经费落实来源。同时,总结工作实践,提出注册登记、安全管理设施、指标调整、降等报废、数字化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为日常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三)强化安全措施落实
《办法》进一步强调水库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和要求,对大坝安全检查、安全监测、安全鉴定、控制运用、放水预警、应急预案、库区巡查、库容管理等直接关系水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将“早动、快动、小动”工作机制落实到水库防洪调度工作中,有效提升水库拦蓄能力、减轻或者避免对下游行洪安全的不利影响。
(四)优化运行管理制度
《办法》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创新建立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制度。同时建立水库洪水调度临时淹没补偿机制,以保障防洪库容有效发挥。对坝高较低、坝顶较宽且大坝下游地势平缓的水库,提出科学处置规定,更好支撑流域区域发展。
(五)强化库区保护利用
《办法》坚持需求导向和保护优先,对库区具有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航运等经营性活动需求的水库,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库区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程序报批,为库区的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提供规划依据。
五、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浙江水利